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检测”)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成为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之一,具备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工作的资质。
2019年9月10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72号)明确规定,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称《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经确认并公布后即可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规范》自9月1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和《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等文件同时作废。
那么《规范》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呢?
一、关于检验工作程序
化妆品企业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出检验申请,填写相应的检验产品信息,提交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同时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附1)确定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检测机构接受该检验申请的,应当通知化妆品企业按要求提供送检样品,并按照双方约定开展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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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检验样品管理
一是取消监管部门现场封样,改为首家受理检验检测机构封样。
二是产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接受试制样品。试制样品应当是与市售产品完全一致的定型产品。
三、关于项目分包
同一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检验项目,一般应当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涉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的,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CMA)能力范围中不包括石棉项目的,化妆品企业可以同时另行选择其他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尚未开展检验的,应当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此前已开展检验的或境外实验室已完成防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该检验报告可继续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时使用。已完成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原有检验项目与《规范》不一致的,应在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除外),补充完成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补充完成的检验报告,应当在产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提交,或者在产品备案后确认继续生产时提供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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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检测可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工作,欢迎新老客户咨询及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