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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食品篇(2020年第9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0-07-29 点击:3801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食品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法规动态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绿色食品审查和证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见CTT课堂)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广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政府抽检通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8期)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9期)(详见CTT课堂)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8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8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2020年7月29日)

关于梅州市2020年广东省转移地方食品安全抽检食品公示的通报(第一期)

民间新闻

听说加了这个“料”,粽子会更好吃?结果...  

吃了它能看到小精灵?儿童食用或快速死亡!你还敢吃?

大方县一食品经营户违法销售未加碘食盐获刑

用“瘦肉精”喂牛 吉林永吉一养殖户获刑六个月(详见CTT课堂)

一袋过期面条被罚了5万余元?没错,保障食品安全就是要这么严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过该《办法》意见。此次是根据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再次征求意见。该《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2020年8月26日该《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信息解读

1.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这一规定将我国原本分散在各个标准法规中对于上述各类食品的标识要求进行了归集,这对于食品标识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明确了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时的标识内容

在散装食品标识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或者来源地、供货者名称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此外,《办法》明确鼓励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产品的收获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3.细化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

《办法》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直是食品标签上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此举不仅呼应了《食品安全法》中“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要求,明确了具体的文字高度,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导,更为消费者购买时易于清晰的识别提供了便利。

另外,保健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要求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一致。

4.明确进口食品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5.首次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办法》明确产品标准代号可标示团体标准。规定食品团体标准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行业标准等一致,均可作为生产食品的执行标准。团体标准的增加有望解决此前标准滞后问题,有助于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刺激行业创新。同时,团体标准的加入也将带来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6.明确了食品不得对特定人群进行声称

《办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由于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均属于特殊人群,此举有望解决目前市场上针对此类特殊人群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混乱局面。未来儿童食品、孕产妇食品等将受到进一步监管。食品相关企业应明确产品定位,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合法合规地生产、经营和标签标识,企业应注意在食品的标签上不仅不可标识此类人群的文字,也不可使用图案,包括卡通图案进行暗示适用人群,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7.对于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名称标识的细化

除与现行标准GB 7718中相一致的食品名称要求外,《办法》规定,“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目前国内市场对于植物源性食品的需求日益增强,如植物肉的开发。但是存在标准的缺失,此举迎合了市场需求,为未来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也指导企业真实客观地对此类食品的来源进行标识,易于消费者辨识选购所需商品。

8.明确了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加碘食用盐、复原乳等产品的显著标识内容及字样

《办法》明确要求上述产品需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识“转基因”、“辐照加工”、“加碘”、“未加碘”、“复原乳”等字样

9.进一步细化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在原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如下内容不得在食品标识中标注

—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以上不得标识内容将规范市场上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滥用“不添加”“不含”“不含转基因”等以及无证据的字眼来误导消费者,倒逼企业合法宣传,为食品市场营造良好的氛围。

10.对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的基础上,《办法》还对其具体标识内容、警示语、营养素含量声称及功能声称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11.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展示和销售食品的相关内容介绍和食品标识图片加强管理。确保通过互联网展示和销售的食品,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内容介绍和食品标识图片应当与实际销售食品的标识内容一致。企业应避免夸大呈现在互联网宣传页中的图片,建议使用与实物相符的图片,从而避免风险。

12.明确了标签标识监管过程中的重点检查内容

《办法》对明确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点,指明了监管方向,便于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情况;

—食品名称和配料表的标注及对应情况;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情况;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以及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的情况。

建议企业针对执法机构重点检查内容严格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产品标签合法合规,不宣传不允许及无法证明的内容。

13.明确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由于本《办法》对食品及保健食品的相关标识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办法》通过审批,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将会废止。

《办法》对现有的食品标识进行了统一及完善,对行业具有非常可观的指导价值,会更加利于食品行业的发展。目前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意见,说明企业实际存在的情况及案例,以期法规能够更加完善,符合食品行业的现状及需求。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食品标签标识合规的重要性,食品生产经营要积极自查自纠,完善自身标签标识的合规管理工作。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9期)

信息原文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酒类、饮料、糕点、薯类和膨化食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10大类食品共计485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477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不合格项目类别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理化指标。具体不合格情况如下: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信息解读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人体若长期或大剂量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晕、头痛、睡眠不良等症状,还可能引起肝损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 )中规定,家禽在产蛋期禁止使用恩诺沙星, 因此鸡蛋中不得检出恩诺沙星,此次抽检中有1批次柴鸡蛋和1批次虫草蛋(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检出值分别为230μg/kg、21.1μg/kg,均不合格。
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
1.畜牧养殖过程中养殖户在家禽产蛋期间违规使用恩诺沙星;
2.养殖户在鸡饲料添加或者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恩诺沙星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CTT温馨提醒:
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必对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过分担心,但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蛋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在选购鸡蛋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选择资质证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家,避免购买不合格的鸡蛋。同时注意鸡蛋的储存条件:
1. 需要保存的鸡蛋不宜冲洗,在准备食用前再将蛋壳清洗干净进行烹饪。
2. 在冰箱内最多可存放40天,常温条件下一般为10~15天;应竖着存放,并且大头朝上,同时放入冰箱储存前应先用食品袋或保鲜盒密封好再进行冷藏(2℃~5℃)。

CTT具备恩诺沙星的检测资质和能力。

用“瘦肉精”喂牛 吉林永吉一养殖户获刑六个月

信息原文

近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关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经营的肉牛养殖场中牛的尿液被检出盐酸克伦特罗,被告人供述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明知饲养牛禁止在饲料或饮水中添加“瘦肉精”,仍然给一头欲出售肉牛的饲料中掺入“瘦肉精”喂食。被告人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信息解读

“瘦肉精”通常指盐酸克伦特罗,属于β-兴奋剂类药物,进入牲畜体内后改变养分代谢途径,促进肌肉生长,提高瘦肉率。人食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残留的肉,可引起血压高血管扩张、心跳加速、呼吸加剧,产生恶心、呕吐、头晕、乏力和肌肉颤抖甚至不能站立等现象,给患者的精神、健康及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将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纳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CTT温馨提示:

食品安全涉及到原料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对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都会带来巨大危害。商家应自觉遵守法律和行业规定,肩负应有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步入歧途,失去长久发展的机会。

CTT具备盐酸克伦特罗的检测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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