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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行业信息分享—— 环境篇(2021年第13期)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1-09-15 点击:3839次

以下是小C为大家收集的环境信息,阅读相应新闻详细的内容,可以点击文章标题链接阅读原文

政策&标准

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的公告

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解析见CTT课堂)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解析见CTT课堂)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9-2035)》的通知

行业要闻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请协助做好重点炉窑行业企业调研监测的函

广东:关于做好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

危废究竟有多“受宠”?3日内两条新规相继发布

生态环境部:移动源污染已成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今日正式施行

绿色生活

危废处置:化危为“绿”

我们扔掉的生活垃圾都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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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T课堂

【解读】关于发布《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的公告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中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九类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九类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类别产品(具有类似拆解产物和处理工艺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提出申请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本指南可提供技术参考。

二、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措施

处理企业开展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10)的有关规定。

1、拆解产物管理

(1)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对处理企业不能自行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或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有关危险废物及《巴塞尔公约》管控的其他废物拟出口的,应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污染物排放

(1)九类产品处理的主要污染物如下表:

(2)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A、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B、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2019)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具有采用焚烧和热解等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控制要求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C、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2008)的有关规定。

3、检测周期

处理企业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


CTT具备以上项目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解读】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信息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1、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2、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4、应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6)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1、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在信息平台注册并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鉴别委托方拟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应在信息平台上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并签定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2、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1)具体鉴别流程如下图:

(2)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A、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B、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C、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3)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A、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B、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4)危险废物腐蚀性鉴别和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腐蚀性鉴别和浸出毒性鉴别参考GB 5085.1和GB 5085.3,检测项目如下表:
三、危废鉴别报告公开与评估
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可依法不公开,但应上传情况说明),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废鉴别报告评估流程如下:
注: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公开满10个工作日后,且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仍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评估申请。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1、环境部负责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

2、环境部组织建设并运行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

3、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4、环境部适时组织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5、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CTT具备以上项目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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