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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来源:中鼎检测 日期:2023-07-26 点击:1383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哪些亮点及变化?小C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01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包含哪些?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02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含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发生了变化?具体变化是什么?

整体变化不大,局部做了微调,总结如下:

1.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应由门店保存改为可以由总部保存,门店提供查验方式即可,注意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

2.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记录增加进货日期。

3.明确除进货凭证本身以外可以视为进货凭证的资料清单: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03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带包装产品的标签要求是否发生了变化,具体变化是什么?

1.将“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改为“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选择性标示其一即可。

2.产地标示要求细化,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3.删除等级有关的标示要求。

4.进口农产品标签将代理商的信息扩大到进口商或者经销者,明确可以不用标示生产者信息。

【拓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8条对产品质量等级是有要求的,如涉及还是建议标示;不是所有产品对保质期都有要求的,至于具体哪些食用农产品对保质期没有要求,这个要根据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04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环境照明要求是否发生了变化,具体变化是什么?

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05销售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1.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新增)

【拓展1】

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衔接;新增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供应商的审核要求。

【拓展2】

明确产品质量合格凭证3种表现形式:

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

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06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对销售者或销售环境有什么要求?
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若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7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记录哪些信息?

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08对于信用监管,有什么要求?

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监管。

09哪些情况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了?

1.【农产品标签标识未按规定要求】,以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原则,处罚下限金额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到2000元,上限1万元保持不变;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金额下限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到2000元,上限1万元保持不变;
3.【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处罚金额下限由原来的1万元调整到5000元,上限3万元保持不变。

10新增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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