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正式通过,2025年12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法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两个突出问题,旨在补齐监管短板,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设门槛、重处罚”
(1)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CTT解读: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2],此次修法形成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入-过程-处罚”的全链条管控体系,填补了监管空白。先证后运成硬性要求,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企业,需取得专属“准运证”,未获许可不得开展业务。
(2)明确各方责任
●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
●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CTT解读:三方共筑运输防线,发货方要查准运证、验容器;收货方要核铅封、看记录;承运方需专用容器、及时清洗,严禁混装非食品物质,从源头阻断污染风险。
(3)严禁伪造单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4)处罚加码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1)实行注册管理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被纳入注册管理,注册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CTT解读:生产企业需按规定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未注册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2)严格生产要求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产品。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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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在即,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以及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相关措施等也将陆续出台。相关企业应主动研读新规要义,液态食品企业需紧盯运输资质与容器合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企业要抓实配方注册与全流程管控,全面排查供应链风险点,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